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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日期:2018-07-13 | 来源:本站

12日,人社部公布了首批“黑名单”,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进来,并由30个部门和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惩戒。未来,将至少每季度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一次“黑名单”信息。

7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家违法企业和刘玉海、王镇等6名违法人员,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将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专题新闻发布会。

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近年来,人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多措并举,全面加强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去年以来,建立实施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将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今天,大家手里拿到的,就是我们向社会公布的第一批“黑名单”。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卫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向大家介绍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提问。

首先,请邱小平副部长介绍相关情况。

邱小平: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的相关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安排。2016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以治理工程建设等领域欠薪为重点,坚持日常执法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打击和震慑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经过不懈的努力,全国查处欠薪案件数、涉及工资数、涉及劳动者人数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为此,20179月,我部专门制定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11日起施行。201711月,我部又与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印发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各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依法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工作,并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近期,我们在各地提供情况的基础上,梳理了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14家违法企业和6名违法人员,今天在此将这些违法企业和个人向全社会予以公布。

按照暂行办法和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使他们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违法成本。通过施行“黑名单”管理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更好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欠保支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着力完善和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欠薪源头治理,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和专项检查,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主持人:感谢邱小平副部长。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会在哪些方面受到限制和惩戒?联合惩戒机制将如何运行?

陈洪宛: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改革委领导也多次做过批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门依据各领域法律法规于201711月底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针对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同时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在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联合惩戒方面,我们主要采取“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体现共治理念。首先,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领域的相关主体及行为建立“黑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其次,签订备忘录的部门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形成联合惩戒的运行闭环,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到实处。

邱小平:正如陈司长介绍的,我们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列入“黑名单”。同时,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我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经济日报记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卫明:首先,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欠薪企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建筑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0181-5月份共查处案件1万余件,清欠金额52.2亿元。其次,加快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在总结地方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起草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各方职责和义务及有关要求,已印发各地征求意见。第三,不断推进全国建筑工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要求,我部开展了全国建筑工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实时采集建筑工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技能、工资发放等,通过信息平台实现高效管理,将“黑名单”信息在平台中纳入,限制企业市场行为,落实联合惩戒。目前,全国平台已基本完成平台开发,正在准备平台上线、平台与省市对接等工作。第四,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我部持续保持对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2018年一季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1300余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涉及建设单位1000余家,施工企业800余家。各地对这些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限制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这次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怎样产生的?

王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按照《办法》规定,对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列入决定,并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同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办法》施行以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依法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工作,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近期,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按照规定,向我部报送了今年以来本辖区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我部对各地报送的“黑名单”进行了梳理,确定了首批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黑名单”。

关于下一步“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开展,刚才,邱小平副部长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将认真组织实施,使这项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充分发挥“黑名单”管理在治欠保支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主持人: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四位发布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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